增值税采取的是“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计税方式,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某3C产品销售企业近日遇到了重复征税问题。 该企业的业务模式是: 海关计征进口增值税的依据是: 本案例中,由于软件及APP是预先安装在平板电脑和手机硬件中的,海关向厂商要求对非贸易付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是有法可依的。 税务机关计征增值税的依据是: 对于该案例是否构成重复征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实际上,类似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就长期存在,企业需要就特许权使用费,同时缴纳进口增值税和非贸易付汇时扣缴营业税。由于当时流转税分属于2个税种,合并为1个税种后,重复征税的问题更为突出。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商业模式的合理调整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WTO估价协议中曾经有一段指引,即“如果一个软件的交易是通过网上传输完成的,那么不涉及海关申报的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中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进口硬件后,再通过网络传输下载软件和APP,那么就完全符合该文件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不并入进口价格计征进口增值税的各项规定,海关也就不能要求企业在非贸易付汇时,对企业支付的款项计征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