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11-25
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吴亦凡(WU YI FAN)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吴亦凡:我就是偷个税,咋还扯上国家主权了

  小吴这次偷税偷出了新境界,收获了一顶危害国家税收主权的帽子,估计正在牢里懵逼,我就是偷点泡妞钱,咋还侵犯国家主权了呢?

  咱们先说啥是税收主权。

  小吴是加拿大人,但是日常生活在中国,挣中国粉丝的钱,比如一年挣了10个亿,那他的税应该交给哪儿呢?加拿大政府说这个税应该我来收,因为小吴是加拿大人,享受国家各种福利,自然也有义务交税,但是中国政府不答应,他挣的钱是从中国口袋里掏的,而且日常享受中国的公共设施,钱已经让你挣走了,税得留下。

  加拿大政府的主张叫属人原则,入了我国国籍,生是我们的人,死是我们的死人,哪儿挣的钱都有给政府交税的义务。中国政府的主张叫属地原则,我不管你是哪儿人,来我的地盘卖艺就得交份子钱。

  他俩个都有道理,那怎么办呢?

  正常情况下,那就只能苦一苦小吴了,两头都要交,比如中国政府税率是15%,加拿大政府税率10%,加起来是25%的税率,小吴要哭晕在厕所了。

  这事明显不太合理,但是他能找中国申诉吗?肯定不行,这时候就体现税收主权了,中国政府比较强势,我的地盘我做主,份子钱必须交。所以小吴只能找加拿大政府哭诉,一般来说,政府是鼓励本国公民去国外挣钱的,因为这个财富迟早会带回国内,所以就给他免税了,不仅免税,中国税率不是比加拿大多5%吗,多交的那部分钱,小吴还可以冲抵在加拿大产生的个税。

  但是小吴只是一个靠脸吃饭的艺人,挣点钱太不容易了,可是泡妞、美容、花天酒地,支出是一样都不能少,肯定是能省就省一点,所以就得琢磨点花样出来。

  既然在中国挣的钱才交税,那我把收款账号开到加拿大,我按照加拿大的税率,少交5%他不香吗?

  当然了,这事给付款人制造了不少麻烦,但是小吴是网红,自带千万流量,影视公司只能照办。比如这次通报里说的,在海外单独设立一个公司,绕个弯给小吴打钱,这种做法最隐蔽了,收款付款都在国外,看起来跟中国政府一点关系没有,钱也不走中国过手,别说税了,连个手续费都收不着。

  按照这种手法,小吴把9个亿都转成海外收入,中国政府只能对明面上的那1个亿的国内收入收税,一下就少了百分之九十的税金。

  这还是小事,对国家来说,更关键的问题是会造成外汇储备流失。按照正常流程,小吴的10亿人民币都得落在中国账户,他想换成美元走那得中国政府审批,能不能走,什么时候走,中国政府可以控制。但是如果小吴通过海外账户收钱,兑换美元的工作就交给了付款方,相当于小吴把其中的9个亿,蚂蚁搬家一点点转移到海外。这也是为啥查封小吴公司的时候,发现账面上只有一千多万的原因,绝大部分钱早就转移到海外了,这种缓慢的放血对我国的外储安全是个巨大的威胁。

  其实这个漏洞国家也知道,个税法里对这个事也有规定,只要收款方和付款方在国内有业务往来,即便是走账在国外,也算国内收入。但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只要在中间多加几个空壳公司倒手,这业务关系就掩饰的无影无踪了。所以主要靠自觉,或者像这次这样立案侦查,一环一环追根溯源,那你肯定跑不掉了。

  咱们上面说的是属地原则,收的是地盘费。但是小吴一年到头在中国待着,喝着中国的水,吃着中国的饭,享受中国的公共设施,不是公民,但是享受了中国公民的待遇,这部分钱怎么算呢?

  所以税法了有183天的规定,在中国居住超过半年,在纳税方面我就可以把你当中国公民看待,属地原则就变成属人原则,中国和加拿大的位置互换。对小吴来说,最大的区别就是,你在加拿大挣的钱也得给我交税。

  大家理解这意思吗?

  比如小吴一年是10亿收入,中国有1亿,加拿大有9亿,按照属地原则,中国只能针对你在中国产生的1亿收税,但是按照属人原则,加拿大的那9亿也需要给中国交税。

  现在的情况是小吴海外收入一分钱都没有给中国,问题是以小吴那个娘炮样,在海外是没什么市场的,那9个亿肯定是披了马甲的国内收入,从属地原则来说,这是偷税,以属人原则来说,这是漏税。有理有据。

  所以大家知道为啥通报非常严厉了吧,偷税漏税加转移资产,这事就严重的多了,而且我估计这种操作在他们那个圈子里是常态,像皇阿玛,李某杰这种海外国籍的明星都没少干,税务局这次重罚也是为了敲山震虎。

  大家也别觉得跟我们没关系,以为不看演唱会就没法收割你,这些人敛的财最后都得换成美元带走,那可是我们一双袜子一双鞋,辛辛苦苦挣来的,现阶段国家的财富主要就体现在外汇上。

  我看有不少人希望把这些人全禁了。

  也不行,明星也是整个经济循环的一部分,他们自带流量,能带动影院、场馆、广告公司一堆产业,这些都是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

  只能是希望他们在这个循环里少拿点吧,让更多的人能吃上影视这个行业的红利,像吴亦凡拍摄72层楼,自己拿走天价片酬,却让工作人员自己垫付道具费,这种自己吃香喝辣,把别人锅都端走的行为,那是无论如何都要批判。

  解决办法还是从税收入手吧,咱们是市场经济,片酬啥的都是市场决定,国家不好干涉,能做的也就是把税收的口袋扎紧。大家也别觉得这事容易,收税就是个技术活,税法完善是一方面,执行更是个世界难题,就像我上面说的小吴开空壳公司倒手这事,你光看账面一点异常没有,税务局总不能每笔账都追根溯源吧,只能是有人举报,或者像小吴这次摔跟头以后,专事专办才能查清楚。像美国,加拿大都是让你自己申报,全靠自觉,但是如果偷税被查出来,那也是往死里整你,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道德约束没用,还得拿小皮鞭抽。

  来源:有鸡大米


吴亦凡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6亿元,如何危害税收主权?

  据报道,吴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调查发现,吴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税收主权?吴亦凡又是如何严重危害我国税收主权的呢?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一个最重要的表现是涉外税收的立法。一个国家可以任意地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包括税收管辖的确定,税基与税率的确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措施的确定等。

  通俗一点说,主权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规定税种、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比如,外国人从本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企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甚至从外国取得的某些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采取非法手段逃税避税,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导致税收征缴和监管形同虚设,那么该种行为就严重危害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

  下面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说明!

  一、个人所得纳税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一)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企业所得纳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收征缴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制度,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是从国内取得收入还是从国外取得收入,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应当纳税。利用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采取非法手段逃税避税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主权,应予严惩!

  来源:26号辩护人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