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104号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4
摘要: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从1995年7月1日起发给护理费;此后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104号           1996.12.14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军退办,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公勤费

  离休干部公勤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从1995年7月起执行。

  二、护理费

  (一)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发给护理费。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从1995年7月1日起发给护理费;此后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二)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从1995年7月起执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仍按民政部等七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执行。

  三、少数民族补贴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保留少数民族补贴,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7.50元,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五、水电补贴

  (一)用水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军、师职8吨、团职以下5吨,从1997年1月起执行。

  (二)用电补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补贴正军职16度、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和志愿兵6度,从1997年1月起执行。

  六、防暑降温费

  从1994年起,每年6至9月发给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退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10元。

  七、探亲路费

  从1997年1月起,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政联字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的规定 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志愿兵长大,现由其供养的其他亲属)的车船费,报销的时间一般应在第四年。

  八、丧葬费

  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九、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凡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军队批准退休、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的干部,其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统一按照1982年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十、经费开支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此次调整的各项待遇所需经费,1995年底前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决;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公室 北京市市财政局

  19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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