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大残联发〔2015〕7号 2015-02-02 各区市县残联、地税局: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相关要求,为了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意见”颁布之日后,在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经审核对注册登记不满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在审核2014年度保障金时,凡2012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免征规定。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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