袜业企业可以成“高新”,政策口径须辨清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2-09-23
摘要:实务中,一些袜业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归集确认其他费用,并将其直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隐患。

  “大唐袜机响,天下一双袜。”国际袜都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袜子产量占全国的70%、世界的35%,是全球最大的袜子生产基地,同时也是中国袜业产业智能制造装备及袜艺设计示范基地。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红袜子”产业服务队在调研中发现,当地袜业企业“高新”成色越来越足,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的享受方面,还存在一些共性税务风险,值得相关企业高度关注。

  记者疑问:袜业企业也能申请“高新”?

  小小一双袜子,背后能有多少科技含量?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走进大唐镇,采访了“红袜子”产业服务队成员。

  据诸暨市税务局大唐税务所所长、“红袜子”产业服务队队长斯伟峰介绍,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之一,袜子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客观现实。近年来,袜业企业纷纷转战高科技“赛道”,在生产普通袜子的同时,通过袜机智能改造、原料研发升级、袜艺创新设计,赋予袜子抗菌防臭、吸湿排汗、养生助眠等用途和功能,相继推出了强劲耐撕袜、修身塑体袜等时尚功能袜。这些“高新”科技袜子最高能卖到1200元一双,利润是普通袜子的几十倍。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从进纱线到出产品,袜业企业实现全过程的数字化生产,“高新”成色也越来越突出。目前,大唐镇的袜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8家,高新技术产值达34.6亿元。

  诸暨市卡拉美拉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典型的袜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以来,卡拉美拉高度重视研发工作,自主研发了时尚女袜版型设计系统、袜子透湿性能测试仿真软件等系统或软件。截至目前,卡拉美拉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5项,并已获得知识产权10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1项、软件著作权8项。自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以来,企业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22年预计将突破2亿元。2019年—2021年,企业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410万元。

  突出风险:为达“高新”标准多计研发费用

  “红袜子”产业服务队在对大唐镇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时发现,一些袜业企业比较突出的税务风险,是混淆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口径。

  诸暨市税务局大唐税务所副所长、“红袜子”产业服务队副队长张金塘举例说,袜业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为了试验最新工艺,通常会直接使用棉纱、涤纶丝等原材料进行试生产,产生不少下脚料及残次品。但是,一些袜业企业对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形成产成品对应的材料部分,及取得研发活动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和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未合规进行扣减,造成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未相应减少,存在多计扣除费用,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为了满足这个比例条件,A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中,直接将未扣减“特殊收入”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形成产成品对应的材料部分”两项得出的“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数据,填列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一栏,多计高新研发费用,使研发费用占比达到3.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相关规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共性问题:混淆“其他费用”可扣除比例

  实务中,还有一些袜业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归集确认其他费用,并将其直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隐患。袜业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就存在这类风险。

  诸暨市税务局大唐税务所业务骨干、“红袜子”产业服务队成员陈全军介绍,B公司专注于功能性运动袜的创新设计与研发,每年度新袜子研发费用近1000万元。税务机关开展审核时,发现B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其他相关费用”一栏数据偏大,占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左右,存在加计扣除额超过规定,多计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陈全军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其他费用,指除折旧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B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的比例计算企业相关费用,造成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计应纳税额。

  提示建议:涉税风控重在平时

  近年来,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突出全产业链升级,一体推进生产智能化、管理信息化、产品高端化,实现了产业动力革新、品牌创新、模式焕新,创新成果丰硕。

  诸暨市税务局大唐税务所所长斯伟峰说,对袜业企业来说,与袜子产品功能性相关的研发成果,很难直接从外观上进行判别,很可能引发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的争议。建议袜业企业注意做好证明资料的归集,以便证明其产品的研发活动属于实质性的技术改进,而不是常规性的升级改造。在日常管理中,袜业高新企业也要注意做好涉税风险筛查,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更好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促进研发费用归集规范化,行稳致远,更好发展。

  诸暨市税务局提醒,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发展,享受诸多税收红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涉税风险事项管理。尤其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与税法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一项目有不同的归集口径。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不包括设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则包括,企业要注意辨析。


  原标题:袜企可以成“高新”,政策口径须辨清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2年09月23日,版次:07,作者:彭江兰 叶涛 本报记者 虞立教。


袜业生产企业:常见涉税风险点也需重视

  9月23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一篇题为《袜企可以成“高新”,政策口径须辨清》的文章,对袜业生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重点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务风险进行提示。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袜业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常见涉税风险点,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生产环节常见风险点:购进原料未核实供货方

  对袜业生产企业来说,日常生产经营环节,采购原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业务。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购进原料未核实供货方,是袜业生产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之一。

  甲企业为袜业生产企业,棉纱为主要生产原料之一。近期,有外省业务员上门向企业推销棉纱。在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甲企业采购人员按对方提供的对公账号汇款并收到棉纱。税务机关在接到外省虚开增值税专票协查函,对甲企业开展调查时,甲企业才得知供货方和开票方不是同一家公司,大呼“冤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甲企业这笔采购业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袜业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业务较多,供应商往往也遍布全国各地。在采购过程中,财务人员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把关,防止因发票等问题引发涉税风险。采购部门在交易之前,应对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进行了解,对其是否有自己领用和开具发票的能力进行重点调查,特别对业务员上门推销的货物,不仅要核实货物来源,而且要核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

  同时,交易中要注意手续完整,严把“三流”关。资金收付应使用“公对公”方式,少用现金交易,货物流应保证正规运输、交接有据,发票流要保证实际交易方与开票方一致、与合同相符。交易完成后,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损失。在购进原料或劳务时,注意取得并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因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经济损失。

  出口环节常见风险点:混淆“视同自产货物”与“自产货物”

  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中国制造”的袜子,已经出口到世界各地。一些袜业生产企业在出口环节,混淆“视同自产货物”与“自产货物”,很容易导致涉税风险。

  乙袜业生产企业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今年初,企业接到某国一笔大额订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员工未按时到岗,生产能力不足,而对方又要求尽快发货。于是,乙企业委托本地一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货物。企业在申报这批货物的出口退税时,按“自产货物”类型进行申报,忽略了委托加工货物需按“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申报这一事实,导致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受阻。同时,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对外支付的部分加工费,未合规取得发票,导致其无法按照“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委托加工货物出口,要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须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些袜业生产企业在接到跨国订单后,由于产能有限,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部分产品。这种情况下,值得这些袜业生产企业注意的是,委托加工货物,应及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是自己提供,受托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在申报增值税出口退税时,申报类型应选择“视同自产货物”类型。如果受托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要注意,支付加工费后,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10月28日   版次:07    作者:彭江兰 叶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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