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6
摘要: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83号        2015-05-26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