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征收计税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文娇 李军 人气: 时间:2015-12-23
摘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目前有四档:17%、13%、11%、6%,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目前有四档:17%、13%、11%、6%,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即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只有一档3%,过去“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情况已经终结。
  
  一、简易征税应注意   
  1、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至此,大家不再为五花八门,条分缕析的征收率纠结困扰。
  
  2、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征收率计税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4、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或进口均适用此档税率, 13%税率为低税率,仅涉及部分货物,不涉及应税劳务和和营改增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营改增应税服务还有两档: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售价÷(1+3%)×3%
  
  例1、某大型商场公开征集服务图标,约定首先从参赛作品中评选出3件入围作品,各支付10万元作为奖励,其著作权归设计者所有;再从中挑选出最佳作品,其著作权转归商场所有,商场支付给设计者转让费30万元。李某应征参赛并成为最终胜出者,他应就其所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多少?
  
  30万元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提供10万元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个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1+3%)×3%=0.29(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2、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2月将已使用4年的小轿车以18万元价格售出。应纳税额=180000÷(1+3%)×2%=3495.15(元)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类)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
  例3、某广告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自己2008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购入当月取得增值说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30000元,增值税22100元,2015年2月出售时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2064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额=800000÷(1+6%)×6%+120640÷(1+3%)×2%=47625.54(元)
  
  例4、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由运输企业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12月28日,销售购于2012年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49000元。
  
  则该公司12月应纳增值税额=50000×17%+49000÷(1+17%)×17%-2000×11%=15399.66(元)
  
  注意: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不动产出租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接受运输业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已采掘的砂、上、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8、销售库存化肥。《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四、简易征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一般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种会计处理特别利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并能使会计核算“应交税费”下的明细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行一一对应,逻辑严密,操作方便。
  
  例5、A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业务,其自产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规定。2015年6月销售钢材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钢材采购额900万元,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309万元(含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1、销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采购钢材  
  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 1053
  
  3、销售混凝土,适用简易征收  
  借:应收账款 309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309÷(1+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假定企业上期留抵税额为0,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钢材业务,销项税额136万元填入主表第11行,进项税额153万元填入主表第12行,第19行“应纳税额”应当为0,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万元, 商品混凝土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9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9万元。
  
  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17万元对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简易征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一致,如此会计处理,方便企业账务核对和缴税,思路清晰,方便快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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