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纳税人有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餐饮服务收入是餐厅的营业收入,而房屋租金、原材料费用等是餐厅的营业支出,应当进行准确核算,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免除纳税义务。
进一步扩大用于预制菜生产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从行业财务核算要点与涉税税种作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当前餐饮企业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风险,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税务风险建议,减轻餐饮企业的税收风险,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推动本省按规定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让更多餐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
网络餐饮平台要认真完善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外卖送餐员接单最低报酬,确保外卖送餐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餐饮业是我国重要的服务产业,长期以来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餐饮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您关于落实餐饮服务行业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鼓励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减免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对约定减免的租金,物业持有者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动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当年多次申请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得跨年。期满后企业需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期欠费。对期满后企业一次性补缴所有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5户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用于直接销售时,其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销售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闽价基金[2014]3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执行减半征收,即费率由1%降为0.5%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基金所属期),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定额核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近几年执行情况和典型调查的结果,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相关要素、系数参数值进行调整。
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从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发放有奖发票。各地务必要严格控制有奖发票的发放数量,以满足其2013年9月底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结存的有奖发票可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结存有奖发票的缴销工作。
为加快餐饮业结构调整,满足多元化需求,继续加快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大众化和规范化进程,推动餐饮业科学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餐饮业繁荣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相关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饮食业和娱乐业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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