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提速服务效率“高效办”,减掉一切能减可减的环节,免去一切非必要不必须的材料,力争用最近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最少的环节、最简的材料,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对象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
鼓励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落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各方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广东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金民工程”,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引导一批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市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遴选10个深化医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并给予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敢于触碰利益,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持续深化医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谋划和跟踪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
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线上零星报销。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力同心推进改革,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重点难点逐步突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明显缓解,深化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15.5%。其中,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患有慢性病,有近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促进我国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纲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中央《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中全面推进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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