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
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着眼于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税收征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不知道各位水友有没有取得过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木水反正就没取得过。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怎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境外已经按照境外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是否能够抵免境内的个税? 对于居民
摘要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新个税法框架下境外所得的个税政策,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公告中适用于中国税收居
2020 年 1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就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及 与汇算清缴的衔接事项进行了明确,该文件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关于境外所得抵免限 额的计算。从
1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腊月二十八发布了一份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重要公告,即《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虽然3号公告名称中没有抵免二字,但是大家应该知道这份公告是为了解决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某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的比重,配比计算的抵免限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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