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购进的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法纳税人基本囊括了所有组织和个人,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单位包括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可抵扣的范围,微观上决定了每个纳税人“增值额”大小,宏观上决定了国家能征到多少税款,同时也是衡量增值税制是否彻底的重要标准。
无论货物还是服务,增值税计税中本身就是通过销售额将人力成本隐含在内,那么是否有必要差额计税呢?进一步来说,其中部分情形是否属于应税交易行为呢?结合灵活用工等政策,厘清了这些思路,或许就可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可以走。
对于虚开案件中受票方造成增值税的损失,明明规定的是受票方同期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可有不少司法机关,却把开票方是否缴纳了税款作为受票方偷逃税款的考量因素,将开票方与受票方“绑定”在一起判定受票方虚受进项发票是否造成了增值税税款损失。
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中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类似。
增值税法的主要变化是删减了不少“兜底授权”条款,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而整个增值税法的制度设计是基于1994年的暂行条例、2016年的“营改增”36文及相关法规,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完成的。虽然不是“另起炉灶”,但依然有二十二个亮点值得特别关注,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重要影响。
确立税率与税额计算规则。继续沿用当前的13%、9%、6%三档税率,并对特定货物、服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政策;明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的界定,同时规定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税额的计算方式。
在由《增值税暂行条例》过渡到《增值税法》的进程中,“兼营”与“混合销售”虽在条文名称和语言表述上发生了改变,但根本逻辑保持一致。企业只需关注新旧用语的对应关系,按照新法中“多项应税交易”或“单一应税交易中多个税率”的判断思路,继续执行好原有分开核算或从高适用的规定,即可平稳衔接、合法合规。
《增值税法》将税目大类分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四大类。由于增值税存在三档税率及优惠政策等,《实施条例》将对各类税目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并作清晰分类,以方便各类交易对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及税收政策。
以无偿转让货物为例,若不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市场主体可能采取无偿交换等价值货物的方式规避纳税义务;若不作视同应税交易,转让方不因转让货物产生销项税,此时对转让方的进项税处理有两种选择。
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这意味着未来增值税电子发票将全面推广,增值税征管不再是传统的‘以票控税’,而是转向‘以数治税’,‘信息管税’,以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大幅简化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列举,例如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均不再具体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交易)”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值税法进一步删除了“(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由此来看,未来按照增值税法需要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的情形或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其在现行政策基础上作出的延续、完善和调整,体现出落实税收法定、税收中性有待改善、目的地征税原则符合国际惯例、保障纳税人税收权利、完善税制等特点。
《增值税法》第五条是对原有“视同销售”概念的规定(新法下称为“视同应税交易”)。相对于原来《暂行条例》和36号文中广泛存在的视同销售,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大幅收窄,且没有授权下位法进行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延续了草案一审稿以来的表述,即大幅简化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列举,例如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货物代销、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情形均不再具体列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交易)”范围。
《增值税法》将《暂行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类别,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界定了销售行为的实质,即“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与审议稿相比,增值税法主要变化包括:对立法目的做出了规定;规定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申报纳税;专项优惠政策增加“公益事业捐赠”;增加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此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有多个档次,此次增值税法将其统一为3%。这意味着以前如适用5%征收率等降为3%。目前实践中一些优惠政策之下实际征收率(1%)低于3%的,由于相关优惠政策依然保留,在增值税授权之下,这一优惠政策依然保留。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能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的都予以明确,减少和规范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