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部署,为做好稳经济保就业等有关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号),明确了对我省工业、物流、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等六大行业免征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中,2022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等政策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地方水利项目建设的审查。
同时,指导各地省级财政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体现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的倾斜,支持相关市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我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各地财政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政策解读,并加强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操作流程,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质量和效果,我们编制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按照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作此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跨省(区、市)调水目的是配置水资源,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不应由调水工程单位向调出地区缴纳水资源费,而应由实际用水户向调入地区缴纳。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3-0.8分钱,收入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属于调水工程,与三峡水利发电工程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难以做类比。
目前,国家对政府性基金实行从严审批政策。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我国基金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渐进改革过程。过去由于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乱设基金项目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4年至2015年缓征期期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免征。欠缴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应补缴,2016年8月19日前不予加征滞纳金和处罚。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下列设施的运行管护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大型灌区、泵站,县级管理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控导工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农业水价改革支出。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经财政部批准,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具体征缴方式按月缴入。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加快水利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26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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