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可以理解为“链条式”管理,即在企业重组完成年度,无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均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对其重组形式等内容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问题描述: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个计税基础怎么理解?是否是股权转让方长投的账面价值? 【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对于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而言,企业对外提供应税货物、劳务及有偿转让资产,都以获取现金流为目标,企业在行为发生时,具备缴纳税款的现金能力。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企业重组活动是以对企业的各类经营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目标,使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保持足够的竞争能力,企业重组活动并不以获取现金流为目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以前看过一个题目特别有意思: 当然上面的题目只是障眼法,经不起仔细推敲,现实中这种乍一看理所应当但又似有不妥的例子比比皆是,下面引入一个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 手里有100元 花去 剩余 买苹果40元 60元 买香蕉30元 30元 买橘子18元 12元 买菠萝1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遇到一起股权置换案件,对于该案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感到困惑,并向笔者进行咨询。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资本市场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行为,保障涉税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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