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并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最大支持。建议当地推动循环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提高财税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新增留抵退税政策,中央财政2022年一次性新增下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预算(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近年来,国家通过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包括电网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了减税红利。2018年,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企业现金流,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近年来,国家通过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包括电网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了减税红利。2018年,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企业现金流,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至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生产性服务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抵减、建立留抵退税制度、大幅提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等举措,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各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要于2022年6月3日前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
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师行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助力政策落地见效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期公开曝光案件和社会反映情况看,存在一些涉税中介机构诱导纳税人甚至勾结不法分子骗取留抵退税问题,危害国家税收安全,严重扰乱留抵退税政策落实。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加强涉及减税降费的信息公开。系统集成、智能推送已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帮助基层执行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第一时间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各地区要建立留抵退税台账,实时统计专项资金额度、实际退税金额、下月退税计划、财政库款拨付、专项资金支出等情况,按照"退多少、支多少"的原则,合理把握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支出不超过小微企业留抵退税金额,避免形成收支缺口。
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1100298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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