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业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   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同时交于综合服务窗口)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发放以上表格时,需同时发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告知清单》《纳税申报告知书》《普通发票领购告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告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告知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告知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法律援助制度告知书》;   2、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范例如下:   第二步: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步: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识别号:3702 X X X X X X X X X X X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签章)   填表时间: 2009年 XX月 XX 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此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六、此表一式二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地税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只需一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核算方式”、“单位性质”和“适用会计制度”为选择项目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国标行业”为选择项目栏,请按照分类标准将选中内容的编码填入“□”内。   2、“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3、“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500-外国企业 600-非企业单位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址。   6、“从业人员”栏:填在劳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人数。   7、“国标行业”栏:纳税人按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气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J-金融业: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科学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8、“经营范围”栏:纳税人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列明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9、“身份证件种类”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10、“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注册登记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11、“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12、“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纳税人名称 XXXXXXXX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 2009年X月X日 证照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照日期 2009年X月X日 生产经营期限 2009年X月X日至 X年X月X日 证照号码 XXXXXXXXX 注册地址 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实际生产 经营地址 青岛市XX 区(市)XX 路(小区、镇、村等) XX号 楼座、单元、户号等: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2 人,其中外籍人数: 人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 XXXX 国标行业 65□□ □□ □□ □□ 适用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其他 经营范围: XXXXXX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XX 身份证 XX XX XX XX 财务负责人 李XX 身份证 XX XX XX XX 办税人 王XX 身份证 XX XX XX XX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人民币 XX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 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XX XX 100% XX XX XX 自然人投资比例 100%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1.XX 2.XX … 经办人签章: 2009年 XX 月 XX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2009年 XX 月 XX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 □ 是 □ 否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一、业务简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两套):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两套):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三、工作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4.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二)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表格和资料后进行审核:   1.审核个体工商户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系统将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上述情况将按照规定转相关业务程序办理。   (三)核准证件并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打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范例如下:   第二步: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步: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识别号:3702 X X X X X X X X X X X(个体纳税人识别号为业主身份证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X X X X  (签章)   填表时间: 2009年 X X 月 X X 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此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   六、此表一式二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地税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只需一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登记注册类型”为选择项目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国标行业”为选择项目栏,请按照分类标准将选中内容的编码填入“□”内。   2、“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址。   5、“国标行业”栏:纳税人按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气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J-金融业: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科学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6、“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7、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8、“经营范围”栏:纳税人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列明的经营范围如实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纳税人名称 XXXXXXX百货店 登记注册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 批准设立机关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 开业/设立日期 2009年XX月XX日 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发照日期 2009年XX月XX日 生产经营期限 009年XX月XX日至009年XX月XX日 证照号码 XXXX 注册地址 XXXX 邮政编码 XXXX 联系电话 XXXX 实际生产 经营地址 青岛市 XXXX 区(市) XXXX 路(小区、镇、村等) XXXX 号 楼座、单元、户号等: 邮政编码 XXXX 联系电话 XXXX 合伙人数 2 雇工人数 2 其中固定工人数 2 网站网址 XXXX 国标行业 65□□ □□ □□ □□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 件名称 证件号码 张XX XXXX XXXX XXXX XXXX 身份证 XXXX 经营范围: XXXX 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万元) 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 □ 是 □ 否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一、业务简介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新税务登记后,如有信息变更,需按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准备,所备资料一式一份   三、工作步骤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向提交上述资料后;   (一)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二)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经审核无误的,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后将信息发给办税服务厅科长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信息转回办税服务厅办理人员,在系统中直接保存或修改税务登记信息。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第二步:对经审核无误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后将信息发给办税服务厅科长进行核实。   第三步:经科长核实无误后的,将信息转回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人员,在系统中直接保存或修改税务登记信息。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范例如下: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3 7 0 2 X X XX X X X X X X X X 申请理由: 因XXXX原因,需要恢复生产经营,特申请重新税务登记。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办税人员: XX XX年 XX月XX日 税务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审批意见: (公章) 月 日   2. 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4变更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简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股东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前,应提示原股东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化税源监控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领取《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一)变更名称:填发票缴销表并带手工版发票到发票窗口进行缴销(没有手工版发票的也需到发票窗口进行确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经核实后如变更科室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四份)   (四)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因涉及印花税,请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业务)   (八)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九)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前,应督促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凡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都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3.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4.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7.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综合窗口告之纳税人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3份。   第二步: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范例如下: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XXXX 纳税人识别号 XXXX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1 法定代表人 张XX 李XX XXXX 送缴证件情况: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纳税人 经办人: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纳税人(签章)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需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5.变更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要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   (一)变更名称:填发票缴销表并带手工版发票到发票窗口进行缴销(没有手工版发票的也需到发票窗口进行确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三)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六)其他变更项目: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个体工商户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3份。   第二步: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范例如下: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XX百货店 纳税人识别号 3702XXXXXXXXXXXXXX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1 经营范围 XXXX XXXX XXXX 送缴证件情况: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纳税人 经办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纳税人(签章)XX百货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需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6.停业复业登记   一、业务简介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个体双定业户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在提出停业申请前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准备齐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可在办税大厅领表、填写);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提出停业复业申请。   (二)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接收个体双定户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审查其填报表格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查案件和欠税情况,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资料不全、不符合停业条件的退回补正;2.审核后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封存操作。3.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进行封存。4.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税手续。5.对税款已结清符合停业要求的,进行停业备案,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6.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按规定归集传递。   目前,办理停业实行按月申请(报告)制;连续停业的,纳税人只需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办理。   (三)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户籍管理岗按月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公告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对停业的业户,20日内实施实地核查,并纳入日常监控。监控过程中,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业户的监管力度。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督促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个体双定户停业即将到期或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解封存操作,核准复业后,返还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提出停业复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范例如下: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 XXXX年XX月XX 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XXXX服饰店 3702XXXXXXXXXXXXXX XX市XXXX路 停业期限 2010.08.01-2010.08.31 复业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缴回发票情况 种 类 号 码 本 数 领回 发票情况 种类 号 码 本 数 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XXXXXXXX- XXXXXXXX 1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 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资料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 已缴 应纳税款已缴 滞纳金 已缴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因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现经营门市房重新装修,申请停业1个月时间。 纳税人(签章):XX XXXX 年XX 月XX 日 税 务机 关 复 核 经办人:年 月 日 负责人: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第二步: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接收个体双定户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审查其填报表格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查案件和欠税情况,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资料不全、不符合停业条件的退回补正;2.审核后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封存操作。3.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进行封存。4.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缴手续。5.对税款已结清符合停业要求的,进行停业备案,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6.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按规定归集传递。   第三步:个体双定户停业即将到期或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解封存操作,核准复业后,返还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 XXXX年XX月XX 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XXXX服饰店 3702XXXXXXXXXXXXXX XXXX市XXXX路 停业 期限 两个月 复业时间 2008年4月1日 缴回 发票 情况 种 类 号 码 本 数 领回 发票 情况 种类 号 码 本 数 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XXXXXXXX- XXXXXXXX 1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 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 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 已缴 应纳税款 已缴 滞纳金 已缴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因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现经营门市房重新装修,申请停业2个月时间,现已完工,特申请复业。 纳税人(签章):XXX XXXX 年XX月 XX日 税 务 机 关 复 核 建议准予复业申请,并纳入正常管理。 经办人:XXX XXXX年XX月XX 日 同意。 负责人:XXX XXXX年XX月XX 日 税务机关(签章) XX市国税局XX税务分局 XXXX年XX月XX 日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7.注销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简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工商注销前或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后,向现主管税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前应办结的事项。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发票缴销表》一式二份。如有未验旧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缴销的发票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业务。   (二)防伪税控企业应先办理注销抄报税,并缴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在注销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数据(通过税控系统采集),并缴回税控盘、传输盘及结存未用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如果属于纳税人解散、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有出口退(免)税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已办理完毕;   (五)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完;   (六)未申报记录、违章在案记录、稽查在案记录已处理完毕;   (七)已结清欠税、滞纳金或多交税款;   (八)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纳税人应先办理下列手续:   (1)企业注销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一下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2.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清算方案;4.欠税报告表(如有欠税)。5.《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6.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要办理完地税机关注销手续。   三、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总机构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6.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四、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到发票管理窗口进行发票缴销;(从未领购过发票的也要做缴销确认)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防伪税控设备交到金税稽核窗口;   5、如果以前有未申报记录,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入库等记录,请先补齐申报,将税款、罚款、滞纳金交入银行后,再做注销处理;   6、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二)通过以上审核,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通过日常检查软件打印《注销登记并行办理事项通知单》,列明在注销前需要纳税人先行办理完结的前置事项,交纳税人先行办理;   (三)通过风险分析模板进行疑点筛选,对无疑点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转纳税服务科科长签字核准注销;   (四)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由服务统筹岗转检查科综合业务岗;   (五)检查科将与纳税人联系,进行帐务检查;  (六)检查科帐务检查结束并将注销信息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后,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综合窗口做注销核准。   特别提醒:请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的右上角写明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   另,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各项业务查无问题的,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2、对纳税人注销申请的审核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参照税务稽查的工作时限完成。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范例如下:   第二步:税务机关收缴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以及尚未使用的发票。   第三步:纳税人清缴税款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步:注销风险分析   通过风险分析模板进行疑点筛选,对无疑点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转纳税服务科科长签字核准注销;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   第五步:   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范例如下: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XX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 识别号 3702XXXXXXXXXXX 注销原因 经营不善,申请解散。 附送资料 申请报告 董事会决议 税务登记正、副本 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XX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XX 纳税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XXXXXX 负责人: XXX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XXXXXX 负责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XXXXXX 负责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XXXXXX 负责人: XXX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税务登记证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 正本 临时税务登记 副本 收缴数量 经办人: XXXXXX 负责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XXXXXX 税务机关 (签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8. 注销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办理工商注销前或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后,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等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发票缴销表》一式二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工作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个体工商户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的发票等,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审核、缴销发票;到申报征收环节审核申报征收情况,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交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   (三)通过风险分析模板进行疑点筛选,对无疑点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转纳税服务科科长(管理分局分局长)签字核准注销;   (四)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交接服务统筹岗转检查科(五市为税政科,下同)综合业务岗;   (五)检查科将与纳税人联系,进行账务检查;   (六)检查科账务检查结束并将注销信息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后,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综合服务窗口做注销核准。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注销税务登记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对注销检查采取工作期限延长方式的,自受理注销检查申请之日起,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注销检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重大案件除外。对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履行法定涉税义务、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第二步:个体工商户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的发票等,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审核、缴销发票;到申报征收环节审核申报征收情况,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交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第三步:通过风险分析模板进行疑点筛选,对无疑点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转纳税服务科科长(管理分局分局长)签字核准注销;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交接服务统筹岗转检查科综合业务岗;检查科将与纳税人联系,进行账务检查;   第四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核准注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范例如下: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XX百货店 纳税人 识别号 3702XXXXXXXXXXXXXX 注销原因 不再经营,申请注销。 附送资料 申请报告 税务登记正、副本 1 发票领购簿, 1 纳税人:XX百货店 经办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纳税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XXX 负责人: 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XXX 负责人: 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XXX 负责人: 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XXX 负责人: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税务登记证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 正本 临时税务登记 副本 收缴数量 1 1 经办人: XXX 负责人:X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XXX 税务机关 (签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9.行政审批大厅(设立登记)   一、业务简介   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单位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   (9)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工作步骤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后,资料退还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及时准备《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已备税务机关收取。   (二)纳对符合设立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设立登记和税种核定操作,并当场制作税务登记证件。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信息录入保存后,登记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各单位责任人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各单位责任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服务时间结束后登陆综合数据管理系统,通过待办事宜查询当天本辖区纳税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纳税人信息补录等操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街道乡镇”栏次内容;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只对附送资料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向纳税人收取附报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办税服务厅存档,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移交本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0.行政审批大厅(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简介   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根据变更内容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   (2)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4)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6)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7)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因涉及印花税,请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业务)   (8)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9)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前,应督促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凡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都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3.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4.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7.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10)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相关所得税季报、年报)   三、工作步骤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登记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后,留存《税务登记变更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二)对符合变更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变更操作。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调整的,应同时进行税种核定;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办理变更登记信息保存后,变更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各单位责任人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   (四)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收取资料。相关税务机关根据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示,每周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资料交接,并交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存档。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1.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报验登记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   (二)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申报核销应提供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   三、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三)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日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