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法〔2018〕1号 2017.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廖仕梅点评—— 本通知提到了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随意扩大适用的问题,却没有提同样被随意扩大适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也希望在《通知》颁发之后,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能想到企业家对国家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办案时谨慎而为,无辜的企业家不再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面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面临的不仅是实际税负的加重,更大的风险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为重罪,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无期徒刑,入刑门槛也低,虚开金额1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何为虚开,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别说企业家们搞不明白,就是专门研究税法和刑法的专家,以及手握生杀大权的法官也没有统一意见。因为刑法对于什么是虚开没有定义。从而导致现实中一些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对国家增值税没有造成损失的开票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家往往被处以重刑,企业在一夜之间倒闭。 《通知》规定,“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理,对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与交易事实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骗逃增值税目的的,则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为古今中外的刑法都不愿把一个在思想上不需要改造,对他人、社会没有危害的人打入监牢。假如认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对,不给点惩罚不行,那税务机关可以拿起《发票管理办法》,给他一个税务行政处罚。而不要一旦见到纳税人有点不对,就苛以重刑。 《通知》规定,“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税法较其他法律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涉及到税法问题,还涉及会计、民商法、刑法等众多领域,市场交易形式复杂多变,税收规范性文件日新月异,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家来讲,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实务问题,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企业家参与培训,有效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问题,不仅是个别家庭的幸福安康问题,而且是国家的经济稳定与经济安全问题。只有当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律能发挥预测作用时,企业家们才能安心创业创新,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