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华社2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改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据了解,自2007年在华外资银行获准转制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过七个年头。比起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快速扩张,近两年在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业绩增速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势头。 曾刚表示,外资银行管理规范、不良率低、业务发展比较稳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其在管理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未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有着良好前景。 相关政策——国务院令第65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条例修改将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两方面放宽外资银行准入 与此同时,条例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规定维持不变,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督促其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 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大幅放宽 银行业对外开放深化 据了解,国务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开办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实践表明,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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