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014-06-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验旧方式若干事项的公告,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自2015年3月30日起废止。
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领购下列普通发票适用全市通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具有普通发票发售窗口的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下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税控设备(税控盘报税盘、金税盘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公章)。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关于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普通发票验旧手续适用全市通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办理流程 1.办理发票验旧前,纳税人应先将税控系统已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抄报(以下简称明细数据抄报),明细数据抄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明细数据抄报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100份发票,发票核定领用数量超过100份的,应每开完100份(或小于100份)发票进行一次明细数据抄报。 2.[条款废止]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和明细数据抄报未成功的发票“记账联”原件。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关于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或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涉税事项,暂不实行全市通办。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本次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缓解部分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排队现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发布本公告,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 二、全市哪些办税服务厅可以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下列办税服务厅可以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办理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手续前,可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通过“发票查询”栏目的“税控设备发票明细抄报结果查询”功能,查询未成功抄报发票明细数据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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