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部分金融企业对《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一定的涉税风险。 相关解读——小贷公司在税法上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吗? <赵国庆> 两种理解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然而,部分金融企业有第二种理解: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对本年度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先要在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冲减。 上述两种理解导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出现纳税差异。 案例解析 2012年末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0×1%=500(万元)。 第一种情况为80000×1%-500=300(万元)。 第二种情况为80000×1%-(500-100)=400(万元)。 本案例中,该企业201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并完成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这100万元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计算扣除,岂不是同一笔损失在税前扣除了两次? 其次,从税法公平原则来看,如果其他金融企业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扣除申报,岂不是多缴了相当于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部分应缴纳的税额?按照第二种扣除方式纳税申报的金融企业是否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呢?目前尚不明确。 因此,为减少纳税风险,笔者建议企业采取第一种扣除方式纳税申报,即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时,在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时,不足冲减部分方在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 相关解读——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典当行的印花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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