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某典当行与其会计谈到了典当行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典当行会计对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颇有微词: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说我们不是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但要我们就当票交纳印花税,实在是不理解。我想大部分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都存在上述疑惑,所以我对《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作了此专题分析。 我在《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一文中已经详细阐述了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但不是金融机构,在《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中阐述了典当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大家可以对比参阅,接下来我对典当行当票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作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就《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按规定纳税,属于正列举,没列举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贴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贴花。 相关解读——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典当行的印花税政策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篇答疑,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的上述答疑结论是正确的,但忽视了金融企业和金融组织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金融组织仅指银行和其他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仅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综上所述,典当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书,其用以放贷的当票不贴花。 相关解读——小贷公司在税法上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吗? <赵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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