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资本市场税项监管 在税务专家王骏看来,国税总局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的出发点应是基于利于监管。按照以往的做法,由于个人通过定向增发持有的解禁股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十分零散,抛售时点也难以把握,不利于税务部门对于此类税收的监控。随着此类资本交易的活跃以及数量的上升,缺乏统一的征税办法和时点对国家税款会造成大量流失。 与国税函[2011]89号文相对应的是,税务总局已经资本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作为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此外,国税总局还于上周五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征收范围已经涉及个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方方面面。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之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征管,可以说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的涉税事项均将受到重点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国税总局将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国税总局明确,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要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对于近年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投资领域逐渐兴起的状况,《通知》提出要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界人士表示,这预示着纳税主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部分上市公司
资料链接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随后被撤回。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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