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税
(一)应税房产原值是否完整
1、企业所有应税房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
2、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3、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使用人是否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1、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房屋装修、装璜费用并入房产值计提折旧的,是否按规定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
3、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计算缴纳房产税。
4、房屋大修的,是否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调整的房产价值计算缴纳税房产税。
5、企业全部或部分房产出租的,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房产的计税依据划分是否合理、准确;
6、企业改组改制后,是否按调整后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7、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成本,是否已按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并办理变更应税财产登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1、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是否从建成验收的次月或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购置商品房,是否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次月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是否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开具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出租、出借期满,是否及时重新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租入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租入房产的出租方有关信息、地修正、租赁面积、承租房产价值、合同期限、租金总额、年租金等信息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备案。
2、支付租金时,是否按规定取得出租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3、房屋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否已经纳税;房屋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纳税的,无租使用的单位是否已代为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应税土地是否完整
1、企业或单位的所有应税土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数额是否准确;
2、企业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纳税人是否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1、征用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非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置商品房,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或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是否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