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分两次取消20项进户执法项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8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先后两次发布公告,明确规定对于20个项目的管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采取进户的方式进行。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先后两次发布公告,明确规定对于20个项目的管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采取进户的方式进行。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第一次发布的10个项目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车价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第二次发布的10个项目是: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和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强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意在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是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的具体举措,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在今后对设立进户执法项目时要依法从严掌握,防止反弹。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清理本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并可以取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提出修订地方法规、规章的意见。对于已经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一律不再安排进户;对于保留但可以合并实施的项目,安排各部门联合进户。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对于取消进户执法的相关管理事项,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新的办法,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要密切跟踪取消进户执法后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需要上级税务机关做出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透露,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推出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以逐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进户执法项目为何要分批而不一次性取消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任何一项进户执法项目的确定,都有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都经过了审慎研究,对防止逃税骗税行为发挥了较好作用。至于哪些该取消、何时取消,同样要开展调研评估,该及时取消的慢不得、等不得,要让纳税人尽早享受便利;对于仍在发挥作用、取消条件还不成熟的,也快不得、急不得。比如“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项目的设定,是因为当时出现了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需要实地调查,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推进,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信息已经能够从互联网和税收征管软件中获取,不必再进户执法。又如“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核实”的设定,主要是2006年为了遏制以农产品加工货物骗税势头而采取的措施,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产品采取的特殊做法,现在此类出口货物众多,一一入户检查很不现实,在管理上主要是通过退税预警分析监控,只对存在重大疑点的企业才安排入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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