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或出租应及时报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2
摘要:发包人或出租人对于发包或出租取得的收入都会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其实,就连承包人或出租人的有关情况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税屋提示 1...

发包人或出租人对于发包或出租取得的收入都会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其实,就连承包人或出租人的有关情况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税屋提示——
1、承包人或出租人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出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当下现实业务中,发包或出租的市场行为多有发生,但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细节却被纳税人忽视,千万别因发包或出租行为未及时报备而被要求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为别人的过错“埋单”。

相关政策——
国税总局解答甲供材涉税问题
纳税人的报告义务              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
承租方没缴税 出租人须先垫                        
综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涉税时间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