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9]58号 2009-04-22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可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对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方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已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审核确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确定后,无论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均应在5月31日前向纳税人下达《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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