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否同时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 咨询:“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以下几类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流通环节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咨询:“一般纳税人在流通环节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吗?若可以,哪些情形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解答: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流通环节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拍卖行取得的货物拍卖收入;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小贴士—— 相关政策——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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