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政发[2008]86号 2008-12-01 税屋提示——依据大政发[2015]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做如下调整: 除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上月出租收入应纳税的房产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适用本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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