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税法评价简析

来源:滕祥志 作者:滕祥志 人气: 时间:2012-11-30
摘要:赠与的税法评价简析 滕祥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交易是通过合同实现的。交易分为单一合约交易和复合交易。单一合约交易定性简单些,也有可能复杂,如名义借钱,实际为分红。复合交易分为第三人介入的交易...

赠与的税法评价简析

 滕祥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交易是通过合同实现的。交易分为单一合约交易和复合交易。单一合约交易定性简单些,也有可能复杂,如名义借钱,实际为分红。复合交易分为第三人介入的交易、交易目的要通过一连串合约组成的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组合交易。面对不同交易类型,税企双方需要针对经济交易的具体形态,运用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对具体税案进行分析和认定,以求共识与和解。交易定性是税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婚姻中的房产加名或者房产减名行为,如果税法评价以交易定性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在“房产加名”与“契税赠与”认定问题上,就不会出现“始征终弃”和“首鼠两端”的尴尬局面。从原初意义上讲,如果各级税务机关均能够熟练掌握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财税[2011]82号本来就无需出台。

但是,由于税法交易定性本身的复杂性,部颁税法规则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交易定性理论和分析工具的掌握,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综合性、复杂性和规制对象的变动不居。税法的任务就是将部颁税法规则纳入研究视野,以此拓宽税法的理论深度,张扬税法的实践秉性,并以此形成税法共同体。

一般情形,税法评价必基于民法规则,与民商法具有内在协调性。而税法规则的缺陷则缘于罔顾民商法规则。在政策层面,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应专设财税规范性文件审议机构,以提升部颁税法规则的法学素养,增进其法学品行,打通其与部门法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隔阂与不通。在操作上,或可强化现有法治部门的部颁税法规则审议职能,使之与反避税规则的完善和审议相结合。

目前,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突破口上,应将行政复议视为税收法治之重要抓手,并相应淡化“提升税法立法层级”的提法或方向。随着时间推移,该类审议机构或可逐渐独立于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形成类似税务仲裁或税务法庭之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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