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税收管理中经常会发现:企业可分配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而投资者从企业借取大量资金长期不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实际征管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例,在此对此政策做详细探讨: 根据信息比对以及疑点分析情况,我们在对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发展规模、经营收入等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后,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核实通知书,就该公司2007——2008年的经营状况和分析的疑点情况向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该法人代表反应了以下几个情况: 约谈询问结束,我们对该公司解释情况进行分析讨论,都认为对该公司现金、往来账户进行实地核实十分重要,在此基础上,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评估核实。 由于发现问题涉及数额较大,为防止出现其他情况,在约谈结束后,我们立即赶赴该公司财务室,运用掌握的电脑技术和财务会计软件知识,对该公司银行存款、往来账户进行核实和取证,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发现问题后,我们再次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就其2008年个人从企业借款28530000.00元超过纳税年度仍未归还的情况,要求他进行说明。在大量事实和详实数据面前,该法人代表终于承认,是其个人从企业借款后,用于新办一家公司进行资本注册。 据此,我们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建议书》:该单位2007年度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5714624.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0.00元、教育费附加6000元。2008年度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624.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823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18.50元、教育费附加2471.10元。各项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应由该单位自行补缴。 通过上述案例解析,财税[2003]158号中,对于投资者从企业长期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存在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某个纳税年度内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二者缺一不可,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符合征收条件。 当前,许多企业之所以这样操作,追其根源,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上述几种情况,除第一种情况,其他两种情况必然侵害了个人所得税税基。针对上述存在情况,结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精神,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二是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包括国税实行核定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由于企业账务、核算不健全,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而向股东个人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本是查账征收,这必然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按自然人股东的比例一并实行核定征收。 三是进一步加强实质分配的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企业可能采取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为股东个人购买大额资产、替股东个人偿还出资款利息以及采取仅向股东发放特别的津贴补贴等情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的单位,税收管理员、检查人员往往只注重一些税种的结算,而纳税人采取多种手段规避企业分红的行为被忽视。这必然要求税收管理员平时加强税收管理和分析,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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