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购机赠话费中的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电信企业按终端成本全额缴纳销项税金),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五、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如何处理? 六、新入网用户附带送SIM(UIM)卡如何处理? 七、提供电信业服务时赠送的实物,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如何处理?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九、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如何处理? 十、历史积分余额兑换货物如何处理? 十一、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2.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并按公告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省局即将下发)。 3.批准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6号公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应由省级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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