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被网友披露出的税务内部文件稽便函[20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称:【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当我看到这份文件的内容描述后认为,如果把企业“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这四个项目当成“鱼”来看的话,现在它已经被税务机关“养大、养肥”了,到了该“收网”的时候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经在税务局工作的我,当时的理念是“放水养鱼”。“水”是指税务环境;“鱼”是指纳税人。给“鱼”足够的空间和温度让其活动,鱼长大了,税款也就多了,这样的情形延续了很多年。难道当下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变化,“放水养鱼”改成“养鱼执法”了,但愿不是如此。 “养鱼执法”指的是: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这样,执法者有利于提高“谈判条件”,有利于提高罚款额度。这种执法多出现在“经济”违法的执法中,都是出于“经济”考虑。被国内媒体所关注的涉嫌有“养鱼执法”的有,交警、运输、食品监管等等部门。 对于“会议费”税务扣除的合规性问题,我曾经在一些讲座上与企业财务人员有过如下沟通。问:在座的各位,你们每年召开的经销商大会和产品推广会上,有文艺演出,各种抽奖活动等,最后得到的是一张某酒店的会议费发票,基本上全额在税前予以扣除了吧?得到的是学员几乎异口同声的回答:我们是这么处理的。问:如果我是你们的客户,销售部门的人买了两张国家大剧院的票请我去看演出,请问这两张票的费用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问:奇怪啊!!单独请客算业务招待费,只能有限制的税前扣除;包场请客算会议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你们觉得这样合适吗?答:不合适。我从课堂上看出,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只重视科目的处理,而不注意相关票据所反映费用的业务属性,这样做的风险较大。 (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称“84号文”)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0年第23号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84号文”又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那么,“84号文”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文件被废止了,纳税人应如何把握“会议费”税务扣除项目的确认标准,现在他们没有看到相关的辅导材料予以说明,这让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 我认为,税务稽查无可厚非,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提高更加重要。如果能提前一段时间,税务机关把将要稽查的行业和项目及明细告知纳税人,并通过申报大厅和媒体进行传播。可能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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