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 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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