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遵从管控 第一节 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运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选取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全面了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税源变动情况,为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提供基础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税源监控包括日常涉税事项监控和专项涉税事项监控。 日常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等日常征管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审批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 专项涉税事项监控是指从日常涉税事项以外的事项中选取特定事项进行监控,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诉求处理情况的监控、税务风险内控情况的监控、税收遵从协议履行情况的监控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等不同标准选取税源监控事项,从不同角度分类实施税源监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共同特点,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为主线,划分若干业务板块,选取各板块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实施监控。 根据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区分适合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联动管理的监控事项和适合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税源监控采用属地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建立并发挥行业管理团队的作用,运用主要涉税指标进行重点监控。 在实施税源监控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将需要推送的事项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 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后果和影响,并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醒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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