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1]41号 2011-03-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市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为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或其他发票类表格,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管基础资料长期备查。逾期未办理备查的,税务机关可暂时停止供应发票。 四、所有纳入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门票、车票等),必须加盖或套印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五、市局近期将在有关报刊、网站上刊登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及使用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对外公告,并结合年度发票检查工作,在2011年4月底前以短信、前台告知等方式,通知发票领购单位刻制新发票专用章,确保按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