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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低于原值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及粤国税发[1995]257号的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四)使用过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增值税的备案手续。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照4%征收率开具发票,再视情况适用免税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减免税款通过纳税申报进行相关处理。
销售旧货三种情况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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