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10-16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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