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 津市财政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12-26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的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