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 有纳税咨询提出,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对此,纳税服务司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筹划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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