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陆续出台针对地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以促进地方民营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提出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从广州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民办性质学校必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广州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免税条件是什么? 免税申请如何办?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报送资料包括: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下同),复印件上须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备案期限为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由来已久,市地税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广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无疑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举措。符合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单位,可抓紧政策,用足税收优惠。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占用的耕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九个税种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强调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占用的耕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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