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09]73号 2009-10-29 税屋提示——依据湘财税[2014]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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