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14]6号 2014-1-10 税屋提示——依据湘财税[2015]1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6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带点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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