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体会

来源:无极小刀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1-07-01
摘要:总局2011年第5号公告出场有段时间了,但它远不及其小弟弟34号公告吸引眼球,大概是适用对象狭窄、业务内容生僻且相对简单,引不起大家深度探讨兴趣的缘故。视野论坛中有人对公告中疑惑之处频频发问,各路大侠却迟迟不理,无人应答...

总局2011年第5号公告出场有段时间了,但它远不及其小弟弟34号公告吸引眼球,大概是适用对象狭窄、业务内容生僻且相对简单,引不起大家深度探讨兴趣的缘故。视野论坛中有人对公告中疑惑之处频频发问,各路大侠却迟迟不理,无人应答。因参加航空检查,本人对该行业有关政策接触了解的多了一点,便有有朋友建议我进行“解读”,本人自觉功力低微,远达不到解读点评的水准,迟迟不敢伸招。数次催促,推脱不过,剑走偏锋,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与“方家”共勉。

不当之处,请拍砖修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

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无极小刀:
一、政策梳理
1、早在1994年(可能更早,我记不清具体时间了)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免税开始试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从事修理修配企业视同生产企业,企业对外承接船舶维修和飞机维修理所当然也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

2、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明确了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3、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出台,“免抵退” 税计算办法趋于完善。该通知其中第一条“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北京国税局的请示,对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又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明确:“该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该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6、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第5号,自2011年2月15日执行。

二、梳理政策,领会奥妙。
我们发现—
(1)对飞机维修业务,国家先后分别给予两项优惠政策: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免税政策和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税负超6%返还政策。两项政策分别针对国内、外业务,纳税人如果单一做国内或国外业务都能充分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国内、外业务都做,而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免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计算办法,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也就说两项政策有了交叉,纳税人便产生国内业务超税负返还政策享受不到位的感觉。
(2)如果,所有纳税人统一都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也不会有大问题。但偏偏聪明的北京人早在2008年(或之前),就敏锐地认识到这个问题。近水楼台先得月,通过一系列工作,争取到了单独的政策,国税函[2008]842号文。
(3)中国人不患贫而患不均,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政策支持,便想其他办法,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期,人为调节税负,以期多得到国内业务超税负返还税款。
(4)更别扭的是出口免税是《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是国务院法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二者冲突,有以下犯上之嫌。

自行调节税负的问题,我的博客“请你断税案”系列之一对此将进行专门的案例分析,如有兴趣可参考。(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705678593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无极小刀:
由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改为适用外贸企业“免退”管理办法。内、外分开,利于分别充分(足额)享受各自的优惠政策。从事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退”税办法;从事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各算各的账,互不影响,便于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无极小刀:
现行增值税政策下要准确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有一定难度,考验纳税人业务水平的条款。为享受政策,纳税人要想法设法核算清楚,可考虑增设辅助账户或采用备查账方式。实在无法准确分别核算,也不必担心,任由税务机关核定好了,方式无非是“北京模式。”但“北京模式”分摊公式在表述上可能有点问题,使用时要注意甄别。

国内超税负返还政策,字面理解仅针对飞机维修业务,如果涉及航材销售等非飞机维修业务需进行二次分摊:首先国内、国外分摊;其次,国内飞机维修与非飞机维修业务分摊。

进项税额分摊问题,我的博客“请你断税案”系列之一也将对此进行专门的案例分析,如有兴趣可参考。(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705678593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无极小刀:
一句话,重大利好!

总局5号公告尽管出台时间比批复给北京局的国税函[2008]842号文晚了近两年半。但“亡羊补牢,犹未迟也”,5号公告有了最后的保底条款,北京地区之外的纳税人如果操作得当,不会有大的问题,损失的可能只是时间价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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