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规定,将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一、年度报告的对象: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2013年度年度报告对象。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法: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 5、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6、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前款第1、2、3、4、5项信息应当公示;第6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4、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资产状况情况; 4、联系方式信息;、 5、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满3年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附件下载: 1-2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浏览器设置及要求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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