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8]90号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予以抵扣,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
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所得税
软件企业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二)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4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含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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