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产业财税政策总结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7
摘要:基本概念 动漫产业 动漫产业是指以 创意 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 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文化事业
(1)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200411200812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00911201312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
(2) 新办文化企业
2004112008123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11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01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提醒】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0911日起不再享受免征所得税,继续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