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公司现有正规发票可对外代开,税点优惠,可验证后付款,若有需要请致电×××......”这样的信息,相信不少人都有收到过,这类“代开发票”公司,相较以往“满街贴”、派发广告名片、传真等散播形式,现在主要以短信、邮件、网贴等电子方式进行,诸如此类以“发票服务”“发票咨询”为名的代开发票公司,可开发票遍布全国各地,名目涉及各类发票,多自称是正规合法的公司,声称保证是真的发票。那么,此类“发票”是真的吗?为何能通过查验?这种“代开发票”合法吗? 据了解,此类“代开发票”需求很旺。一些单位为增大成本就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有个人为了让单位为其多报销出差费用,购买非法开具的发票。针对以上行为,广州地税明确指出,此类“代开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代开的发票大多是假的,现在多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在网上进行查验,很难造假。如果一些个人或者公司代开的发票能够通过网上查询,并且通过税务部门审核的话,很有可能是真票假开。也即在没有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一些在税务局取得正规发票的公司给他人代开发票,从而赚取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一旦发现,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那么,怎样才能合法代开发票呢?广州地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也就是说,未经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7〕72号,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其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明确,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纳税人没有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则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此外,根据《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190号)的规定,广州市内的固定业户每年发票开具份数不足5份,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广州地税再次提醒广大纳税人,社会上的各类“代开发票”是非法代开发票行为,不可轻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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