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电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业务,对于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购进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直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行政部门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电等经济行为,是否属于管理过程中企业个人消费行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耗用办公用品、办公用水、办公用电、劳保用品物质资料,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水利基金缴纳基数是否含在劳务发生地征税的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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