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后认为,纳税人需要降低版面或降低发票月供应量。在纳税人未申请或不同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自行调整纳税人的发票最高限额及发票用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参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杭国税流[2008]4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供量及月供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211号)规定,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统一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统一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统一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统一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次供量及月供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统一发票供应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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