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2011-1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 二、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 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对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免征其实际停业月份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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