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策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樊剑英 人气: 时间:2013-08-25
摘要:  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 试点已在全国启动,在试点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存在疑惑,笔者为此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应税服务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分...

  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启动,在试点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存在疑惑,笔者为此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应税服务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分
  案例1:西安天元汽车租赁公司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陕西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该公司营业额是505万元,但是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累计销售额如何确定?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免税方式助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旧政策比较 

  兼有情形下可适用两种标准
  案例2:石家庄志新公司从事广告发布并兼有办公耗材销售业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广告发布营业额505万元,耗材销售额50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1+3%)=490.29(万元),应税货物销售年销售额为50万元,合计销售额=490.29+50=540.29(万元)>500万元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该公司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该公司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1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或者年销售货物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则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差额缴纳营业税换算销售额不可差额计算
  案例3:成都安康运输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运输收入800万元,分包给B运输企业400万元,当年度计税营业额400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该公司应税服务年销售额=800÷(1+3%)=776.70(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销售额不够500万元大门依然敞开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够500万元并非不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而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纳税人,却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之外,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综合谋划,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收率3%,相比原营业税5%税率或3%税率,税负基本是降低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接受服务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经营上势必影响规模扩张;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税负是否增加因企业经营差异具有不确定性,好处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受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游企业的青睐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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